强化“病驾”源头治理,筑牢交通安全屏障

日期:08-01 来源:未知

  北京市交管局近日发布消息,今年上半年,全市连续发生多起“病驾”导致的交通事故。交管部门提示,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时,请严守法规规定,自觉做到不带病驾车、不疲劳驾驶,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。

 
  近年来,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突发心梗、脑梗、癫痫、精神病等急症导致意外的事故,在各地时有发生。此类事故敲响安全警钟的同时,也在警示和告诫公众:“病驾”的危害不容小觑,必须举一反三、提高警惕,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应对和防控。
 
 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“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”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2号)明确,有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美尼尔氏症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麻痹、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;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予以注销;申请人初次申请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,应当如实申报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。
 
  现实中,一些驾驶人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,但其本人并不清楚,也有些人虽明知却不申报。治理“病驾”须臾不可松懈,关键在于如何兴利除弊,找到科学合理的治理路径。
 
  治理“病驾”既要因地制宜、量力而行,又要尽力而为、主动作为。这方面,北京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有益探索。如2021年以来,北京公交集团在原有体检项目中增加两项心脑血管检查项目,并严格落实驾驶员分类安全管理制度,对患有心脑血管基础疾病、病情较为严重或不遵医嘱、自控性不强的驾驶员实行重点管理。
 
  当今信息时代,交通治理向数字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。治理“病驾”,各地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,交管部门、客货运企业与体检、医疗等机构实行信息数据共享,发挥大数据监控预警的作用,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当事人及时采取“熔断”措施,限制或取消其驾驶资格,将“病驾”治理逐步纳入可防可控轨道。
 
  北京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,如果明知自己患有禁驾疾病,却隐瞒事实申领驾照或带病开车,有可能构成法律层面上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。这方面已有典型判例和沉痛教训,如2018年8月22日,江西新余驾驶人钟某在行驶过程中突发癫痫,导致车辆失控,造成4人死亡、1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。事后查明,钟某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,但没有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。该案经依法审理后,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钟某无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 
  防范和遏制“病驾”,必须提高违法成本,加大处罚力度。与此同时,相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,引导他们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,守住法律底线。北京市交管局以今年上半年“病驾”交通事故警示广大驾驶人,就是以案释法、以案示警的积极举措,值得肯定和推广。
 
  各地交管部门、司法机关应依法履职尽责,积极担当作为,客货运企业、体检机构、医疗机构、广大驾驶人也应当作出不懈努力,共同推进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,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,坚决筑牢交通安全屏障,使“病驾”交通违法行为无处藏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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